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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際傳統音樂學會台灣分會」組織章程於2007 年國際傳統音樂學會台灣分會年度會員大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際傳統音樂學會為符合其章程─支持對所有族群之傳統音樂與舞蹈研究、演出、立檔、維護和宣揚,於台灣設置「國際傳統音樂學會台灣分會」(Regional Committee of Taiwa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Traditional Music; ICTM/UNESCO, NG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組織之具體功能:

1.代表台灣為「國際傳統音樂學會」之分會
2.提拔青年學子
3.推動資訊的交流
4.舉辦學術會議
5.成立工作小組及委員會
6.學術論文出版

 

第三條、本會會員即「國際傳統音樂學會」之會員,本會會員可以為持有台灣國籍或於台灣本地擁有居住地址者,以符合「國際傳統音樂學會」之章程內容。為因應不同情況,本會所有會員區分為:

  1. 榮譽會員:對「國際傳統音樂學會」和台灣分會做出極大貢獻者,由主席團提案,於會員大會召開時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

  2. ​個別會員。
  3. 學生會員。
  4. ​團體會員。​

 

第四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一人,會長與副會長由會員選出,秘書長由會長指定本會會員擔任之。會長綜理並推動本會業務之規劃與執行,並對大會成員負責;副會長協助會長推動本會業務之規劃與執行;秘書長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第五條、本會設執行委員會十人,除會長、副會長與秘書長為當然委員外,另設七名執行委員。會長與副會長人選將於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執行委員採委任制,由會長、副會長協商產生,其任期與會長同。

  1. 會長與副會長之提名需由至少三位大會會員以書面形式分別提出,且於大會舉行前之二個月向現任執行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成為會長與副會長候選人,並於大會中由所有與會之會員投票,由最高票者當選為會長與副會長。

  2. 會長於任內若因故無法繼續擔任會長一職,則由副會長接任會長一職,並於該任任期期滿後重新選舉。副會長於任期內因故退出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得應提名代理人選。所提出之接任人選名單須於下一次大會中行使被同意權。

  3. 執行委員會必須一年至少一次進行共同協商。

  4. 執行委員會可依大會之決議成立工作小組及委員會。

 

第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由按規定繳費之大會成員進行大會事宜。會員並擁有行使提議、表決及反對和投票之權利。團體會員提出一位代理人,並只享有一票之權利。

  1. 正式之會員大會至少每兩年提出舉行一次,且儘可能與學術研討會 合併舉行,由大會執行委員會擔任召集及會議主持。大會會議日程表需於大會舉行日之兩個月前通知會員。

  2. 臨時之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或至少本會十人以上之會員以書面提出。臨時大會申請書必須註明臨時大會召開之動機及必要性、會員討論之要點及投票目的。

 

第七條、本會章程修改之建議需於大會舉辦前三個月向執行委員會提出,且不能與「國際傳統音樂學會」章程相抵觸。提出之修改建議必須於會員大會中進行表決,並經由大會出席會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此修正之建議案即可通過實施。

 

第八條、本會之解散僅能出於因應此項目所召開之臨時大會中進行表決。此案決議必須經由出席大會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之贊同,方可通過實施。

國際傳統音樂與舞蹈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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